(2017)冀0827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来与被执行人于海、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来,于海,任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文来,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城镇。被执行人于海,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宽城镇。被执行人任密生,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宽城镇。申请执行人徐文来与被执行人于海、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密生有存款,我院予以轮候冻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