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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来与被执行人于海、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来,于海,任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文来,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城镇。被执行人于海,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宽城镇。被执行人任密生,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宽城镇。申请执行人徐文来与被执行人于海、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密生有存款,我院予以轮候冻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