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庆丰、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丰,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80号申请人:李庆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7号君兴大厦1单元17号1710号。法定代表人:何伯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伯阳,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丰与被告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庆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伯阳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庆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君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伯阳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