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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4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住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彭丽兵,广东广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彭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租赁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管理区某街某仓库,存储、销售假烟。12月28日18时许,王某某在上述仓库内对假烟进行打码、装箱及运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价值人民币201370元的玉溪、云烟等假烟566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租赁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管理区某街某仓库,存储、销售假烟。12月28日18时许,王某某在上述仓库内对假烟进行打码、装箱及运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价值人民币201370元的玉溪、云烟等假烟566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假烟、打码机器等照片,被告人的聊天记录,快递单照片,抓捕现场和清点现场的录像光碟,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被告人所使用的电话通话记录,租房租金收据复印件,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南沙分局出具的关于涉案烟草的证明,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对被告人王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打码机1台,假烟1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