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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某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源市环城西路与济源大道南侧200米路段时,未靠右侧通行,与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1驾驶的豫U×××××号牌轿车(载黄某、李某2、丁某)相撞,造成李某2、丁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黄某、李某2、丁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