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保忠、杨于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忠,杨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忠,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杨于良,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以(2016)鲁1791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王保忠、陈章梅共有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位于菏泽市双河路162号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1号楼01003室)房产一处。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忠、陈章梅共有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