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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保忠、杨于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忠,杨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忠,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杨于良,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以(2016)鲁1791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王保忠、陈章梅共有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位于菏泽市双河路162号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1号楼01003室)房产一处。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忠、陈章梅共有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