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太仁与王光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仁,王光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18号原告:王太仁,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贾兰贵,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光仁,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王太仁诉被告王光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告的线索。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太仁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对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告的线索,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太仁对被告王光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京书 记 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