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08号原告:张某1,男,1949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上宇,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汪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陆 羽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