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08号原告:张某1,男,1949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上宇,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汪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陆 羽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