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欢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20号罪犯刘欢,男,汉族,1997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欢于2014年7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其减刑幅度依法可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