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林森、金小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林森,金小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099648),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华丰路8号。代表人:周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森,住宁海县。被告:金小苏,住宁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告林森、金小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