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51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肖某,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晨县。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车辆损失”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卜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