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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51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肖某,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晨县。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车辆损失”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卜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