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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金勇与温长玉、贾正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温长玉,贾正萍,张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93号之二申请人:金勇,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温长玉,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系温建华之父。被申请人:贾正萍,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系温建华之母。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系温建华之妻。被申请人:温某某,男,201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系温建华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温某某之母。申请人金勇与被申请人温长玉、贾正萍、张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共同继承的被继承人温建华位于青铜峡市小坝XX小区XX#楼XXX号住房(所有权证号XXXXX)予以查封,保全其中价值16万元。申请人金勇以其位于青铜峡市小坝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共同继承的财产即青铜峡市小坝XX小区X#楼XXX住房(所有权证号XXXXX)(占房屋价值16万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庆伟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