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宝宝与被告梁亚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宝,梁亚峰,梁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628民初751号 原告:高宝宝,男。 被告:梁亚峰,男。 被告:梁某某,男。系被告梁亚峰之父,已于2016年7月1日去世。 原告高宝宝与被告梁亚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宝宝与被告梁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宝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房款359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富县茶坊镇洛阳中心社区8排9号建房工程,房屋结构为砖混,层数为2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235940元。该工程于2014年7月完工,被告已于2015年7月前后入住。但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3594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梁亚峰承认尚欠原告高宝宝建房款35940元,但其目前没有钱,需等征地款到位后其自愿偿还该笔建房款,并辩称原告高宝宝给其修建的房屋有些小问题:二楼前后高低差10厘米、楼梯下沉等,原告应承担维修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完工,被告已实际入住并向原告出具35940元欠条一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实际交付该房屋并结算,在庭审中,被告亦认可,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35940元建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问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答辩理由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宝宝支付建房款35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梁亚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亮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军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