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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秀田与娜仁、图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田,娜仁,图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47号申请人:王秀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被申请人:娜仁,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申请人:图门,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申请人王秀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区车库;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禁牧或草蓄平衡款账户。申请人王秀田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提供反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王秀田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旗房屋(产权人:图门,产权证号:124XXXXXXXX2)。二、查封位于××旗车库(产权证号:124XXXXXXX**)。三、冻结被申请人娜仁、图门名下的禁牧或草蓄平衡补助款账户,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