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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7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钦友与沭阳县西湖木业制品厂、郁乃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钦友,沭阳县西湖木业制品厂,郁乃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7978号申请执行人孙钦友,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沭阳县西湖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加油站向南1000米路北。负责人:郁乃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郁乃沛(又名郁乃佩),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