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陆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陆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48号罪犯林陆松,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陆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85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陆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次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陆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陆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陆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陆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