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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长兴雨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长兴雨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惠康,宋有法,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兴雨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惠康。被执行人:宋有法。被执行人:宋文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雨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惠康、宋有法、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5338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宋有法名下有存款5100元,已划扣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发放给申请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宋有法名下有房产二套,一套位于长兴县龙山雅苑春晖园5幢2-602室,已在审理保全阶段办理查封手续,另一套位于长兴县龙山新区后洋村新乔头自然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反馈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宋有法名下有汽车两辆,其中车牌为浙E×××××的,已在审理保全阶段办理查封手续,车牌为浙E×××××的,已办理查封手续,但上述车辆都未实际扣押到案,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