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71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涵,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刘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毛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