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灿刚与来沈红、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灿刚,来沈红,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878号原告:来灿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宓保来,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沈红,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梁燕,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来灿刚诉被告梁燕、来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来灿刚的代理人宓保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沈红、梁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灿刚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来沈红、梁燕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400元(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被告来沈红向原告来灿刚借款人民币现金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来沈红向来灿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于2015年12月2日前归还来灿刚。”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至今未予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来灿刚与被告来沈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来沈红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燕与被告来沈红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沈红、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来灿刚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来沈红、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来灿刚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梁燕、来沈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来沈红、梁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倪超杰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陆 文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