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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义荣、解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荣,解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荣,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解爱珍,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义荣与被执行人解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义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解爱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爱珍向申请执行人刘义荣偿还借款5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以上款项共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解爱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爱珍的银行存款511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