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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少清与黄丽芳、刘振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清,黄丽芳,刘振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清,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振炬,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丽芳、刘振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刘振炬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