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少清与黄丽芳、刘振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清,黄丽芳,刘振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清,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振炬,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丽芳、刘振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刘振炬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