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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219号原告:吴国平,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周建华,男,汉族,住上虞市。原告吴国平与被告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国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国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审判员  洪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