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219号原告:吴国平,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周建华,男,汉族,住上虞市。原告吴国平与被告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国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国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审判员 洪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