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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某1、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1,宋某,高某2,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某,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高某2,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施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宋某、高某2、施某继承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2交付法院过付款300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收取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民初字第1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