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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牛亚林、洪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牛亚林,洪红梅,侯晓勇,孙政,张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81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中段。负责人甄兰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志巍,山东省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员工。被告牛亚林,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洪红梅,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侯晓勇,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锅市。被告孙政,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朋,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被告牛亚林、洪红梅、侯晓勇、孙政、张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相应财产。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部分生活费,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牛亚林、洪红梅、侯晓勇、孙政、张朋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