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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振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36号申请人:任振宇,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人任振宇与被申请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振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645,000元。申请人任振宇以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伟名下的价值1,64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任振宇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振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