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凌亮诉易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亮,易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410号原告:凌亮,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县。被告:易辉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亮诉被告易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亮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