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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凌亮诉易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亮,易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410号原告:凌亮,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县。被告:易辉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亮诉被告易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亮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