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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忠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忠平,王天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忠平,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王天翠,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塘坝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人为曾忠平,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塘坝村3组25号,产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屋;产权人为曾忠平,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塘坝村,产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屋。二、查封、扣押曾忠平所有的川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川XXXX**号十征中型自卸货车。以上查封房屋及汽车,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查封房屋。不得毁损。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