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永添、郭礼清等与叶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添,郭礼清,唐余子,黄兰兴,黄炎明,黄隆娣,黄海坤,黄海英,叶炎金,叶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843号原告:黄永添,男,193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郭礼清,女,193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唐余子,女,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黄兰兴,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黄炎明,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黄隆娣,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黄海坤,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黄海英,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叶炎金,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叶炎荣,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添等八人与被告叶炎金、叶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添等八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添等八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添等八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计1059元,由原告黄永添等八人负担。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