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桂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桂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55号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88号1号楼西单元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788545XJ。法定代表人于永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声,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大国,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美,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桂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