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展与齐燕涛、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展,齐燕涛,李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杨展,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齐燕涛,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李文静,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展诉被告齐燕涛、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展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长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