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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展与齐燕涛、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展,齐燕涛,李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杨展,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齐燕涛,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李文静,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展诉被告齐燕涛、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展撤回对被告李文静的起诉。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长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