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在陈某2大酒店、陈某2聚庆楼酒店客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017年2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左右的下午,何某某纠集黄某在陈某2大酒店的305客房内共同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7年2月17日7时许,何某某纠集黄某在陈某2大酒店的305客房内共同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3月20日15时许,何某某纠集黄某在陈某2聚庆楼酒店的509客房内共同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7年3月22日9时许,何某某伙同黄某在陈某2聚庆楼酒店的311客房内共同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证人黄某、李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何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山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