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民终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传光、李俊皊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传光,李俊皊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光,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李俊皊,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扬,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传光因与被上诉人李俊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5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传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俊皊承担。事实和理由:马传光于2016年9月26日签收(2016)皖1322民初5572号执行裁定书后,次日即向萧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起诉书,并将(2016)皖1322民初5572号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给立案庭。但由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疏忽忘记上网立案,2016年12月13日又通知马传光重新递交起诉书。其在本案开庭时才知道9月份递交的起诉材料需要重新补交,在接到本案一审裁定后,��传光经多方辗转在萧县法院立案大厅找到2016年9月27日提起诉讼的登记表。根据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李俊皊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裁定。一审法官已经对马传光进行了询问,其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在有效期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驳回其起诉合法。马传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6)皖13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2、确认马传光与陆庆的车辆转让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马传光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2016)皖13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并于2016年9月26日向马传光送达签收,但本案直到2016年12月13日登记立案,已超过案外人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应当予以驳回。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传光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马传光提供了“安徽省萧县法院证据材料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2016年9月27日即对本案执行异议提起过诉讼,未超过起诉时效。李俊皊质证意见为:该材料是复印件,亦未加盖萧县法院立案庭的印鉴,对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萧县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亲自到场查阅了马传光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复印后由萧县法院立案庭加盖印章。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马传光质证意见为: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未超过起诉时效提起诉讼。李俊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请法院依法裁决。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马传光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该证据能够证明马传光于2017年9月27日提起过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审理查明,马传光在收到(2016)皖1322执异12号裁定的次日即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交该执异裁定为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马传光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2016)皖13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并于2016年9月26日向马传光送达签收。马传光于2017年9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并未超过十五日的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一审驳回马传光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55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马传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莉审判员 李 超审���员欧阳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如如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