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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小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水,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宜黄县。201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陈小水在本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瓦子角公交站台,趁被害人尧某不备之际,伸手从尧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窃得玫瑰金色OPPO牌R9S型全网通64GB内存手机一部后迅速逃离。随即被告人陈小水来到本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将窃来的该部手机以16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收购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721元。2017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水在���市东湖区民德路花园角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尧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小水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水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1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水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陈小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颖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