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816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816号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法定代表人:曹玉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收,该公司业务副经理。被告:张伟,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所地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0日,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振亚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