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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文与方怀勇、第三人张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方怀勇,张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917号原告:田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怀兵,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怀勇,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胜,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方怀勇之子。第三人:张力,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田文与被告方怀勇、第三人张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田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田文负担。审 判 长  肖泽锦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继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