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51号罪犯周丹,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浙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周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4)浙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7)浙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8163号(2015)洪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