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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家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家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135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金,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家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