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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世飞。本院在执行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95864元(含执行费427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