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杰诉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杰,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861号原告:王云杰,女,1958年9月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杨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杰诉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云杰承担。审判员 孙晓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