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贵元与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贵元,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林贵元。被执行人刘嘉林。被执行人张洪。被执行人刘达富。被执行人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刘达富。申请执行人林贵元与被执行人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贵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437768.9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25862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洪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3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川A***89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洪、四川省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16.1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贵元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贵元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437768.9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258620.00元。被执行人刘嘉林、张洪、刘达富、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林贵元本金4354952.7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2586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