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金颖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域盛家具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金颖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域盛家具有限公司,梁伟腾,梁伟方,梁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颖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新兴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悦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塱边村加宏路8号L101。法定代表人:梁伟腾,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域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塱边村工业区工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方,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梁伟腾,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梁伟方,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梁小燕,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颖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梁伟腾、梁伟方、梁小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