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管以乾、蔡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以乾,蔡文香,黄联德,管辉楠,吴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9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管以乾,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蔡文香,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联德,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辉楠,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祖兴,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辉楠、管以乾、黄联德、蔡文香、吴祖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管辉楠、管以乾、黄联德、蔡文香、吴祖兴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管辉楠、管以乾、黄联德、蔡文香、吴祖兴的银行存款计156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筱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