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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及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惠工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九站乡二台子村1队。法定代表人:朱韬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雷。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锦东路88号伟业花园综合楼2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朱韬睿,经理。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敦化胡同9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经理。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朝阳世纪城5号楼1单元23层59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诉人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