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复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与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煤气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煤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8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林宽海,市长。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北区宁波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福成,总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447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武,总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煤气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447号。法定代表人:王义忠,总经理。复议申请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佳木斯市政府)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方正法院)(2016)黑0124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正法院在执行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煤化工公司)、佳木斯煤气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06)方法执字第37-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佳木斯市政府为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佳木斯市政府以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企业集团)因合同违约收回佳东管网资产,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方正法院查明:佳木斯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被执行人佳木斯北方煤化工公司歇业后,于2008年11月6日下达了佳国资函(2005)26号《关于收回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佳东管网资产的函》,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关于收回佳木斯市佳东煤气管网的决定》。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佳木斯市政府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由8500万元初装费形成的地下供气管网资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为由,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了(2006)方法执字第37-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佳木斯市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方正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佳木斯市政府应对其主张的收回佳东煤气管网不应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案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其本单位和其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对其提出的主张不具有证明效力。故该院作出的(2006)方法执字第37-18号执行裁定合法,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佳木斯市政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佳东煤气管道”这部分资产是在佳木斯煤气公司成立之初,佳木斯市政府用所有职工煤气初装费集资款建设而成,并非北方企业集团投资,这部分资产转让给佳木斯煤化工是有条件的,若北方企业集团未能履行义务,佳木斯市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财产。因北方企业集团合同违约,所以佳木斯市政府收回佳东管网资产,此项资产不能偿还债务,不应追加佳木斯市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方正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方正法院对佳东管网资产目前的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等情况未予查清,故追加佳木斯市政府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方正区人民法院(2016)黑01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邓杰& # xB;审判员 王 怀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