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宇翔,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欠款106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812号、2811号、34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均为某某村民委员会,故裁定合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6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某某银行某某分理处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