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亚利与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利,刘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503号原告陈亚利,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秀峰,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陈亚利诉被告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秀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65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每年还��20000元。后被告失联。被告刘秀峰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刘秀峰于2015年7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被告刘秀峰向原告借款226500元的事实。被告刘秀峰未到庭,未质证。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本院在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综合全案的基础上认证如下:原告陈亚利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65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每年还款20000元。后被告失去联系。故原告提出本案诉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6500元,有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为证,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秀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亚利人民币22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8元,由被告刘秀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弋长河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