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游平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32号移送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游平海,男,生于1963年12月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的游平海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