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学习与邓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习,邓书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58号原告:刘学习,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山,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刘学习与邓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刘学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学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学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0元,由刘学习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