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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学习与邓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习,邓书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58号原告:刘学习,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山,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刘学习与邓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刘学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学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学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0元,由刘学习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