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艾麦提与阿克苏市胜源木制品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克拜尔艾麦提,阿克苏市胜源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克拜尔艾麦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市胜源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六公里塔建公司院内。经营者:马兴刚,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再审申请人艾克拜尔艾麦提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市胜源木制品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9民终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艾克拜尔艾麦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艾克拜尔艾麦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克拜尔艾麦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日 娜审判员 张 红 见审判员 玛 依 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孜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