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谭超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超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07号罪犯谭超英,男,生于1958年6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大竹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达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超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起止:自2009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该犯于2012年12月18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20年7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谭超英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超英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在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底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超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50000元已经履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超英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跃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