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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474号原告:石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石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张某,2015年4月9日”。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原告提交欠条,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系被告本人书写,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且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应继续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石某借款1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安文武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宋心宇书 记 员  李风风 微信公众号“”